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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74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439號
聲 請
人 固德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美華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陳秋霞間聲請
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3年9月23日
聲請狀
第二頁事實及理由第二行所記載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7萬元,與所附
系爭
本票原本票面金額新臺幣10萬元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