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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74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439號
聲  請  人  固德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華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秋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3年9月23日聲請狀第二頁事實及理由第二行所記載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7萬元,與所附系爭本票原本票面金額新臺幣10萬元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