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27940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吳奇憲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具狀更正附表之
發票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30日
聲請狀所載之附表,其發票日與本票原本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