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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79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940號
聲  請  人  聯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娟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吳奇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具狀更正附表之發票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聲請狀所載之附表,其發票日與本票原本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