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8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104號
聲  請  人  蕭京娥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張雅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