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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96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625號
聲  請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源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群生技有限公司、聯輝藥品有限公司、林先文、林詩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提出相對人聯群生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聯輝藥品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先文、林詩瑛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