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30504號
聲 請 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盧采婕(原名盧邑珊)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30,616元,抑為新臺幣3,000,000元?如為前者,請更正
聲請狀。(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聲請狀
所載之附表金額與速訟標的之金額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