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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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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抗告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30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875號
聲  請  人  台中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浤陽工程有限公司、梁錦再、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瓊丹、梁錦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瓊丹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