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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308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889號
聲  請  人  游玉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城虹建設有限公司、謝金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票號CH554510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自到期日起算?抑或提示日起算?因聲請人民國113年10月28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第二行記載自「到期日」起算與附表記載利息起算日自「提示日」起算不符,就系爭本票票號CH554510之到期日與提示日不同,故有重新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