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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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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309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956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詮工程有限公司、黃淑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鑫詮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解散登記,且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有即應陳報清算人姓名及年籍資料;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