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3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40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加國際有限公司、黃美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具狀更正相對人黃美貞之姓名。(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經本院查詢結果聲請狀所載之姓名,也無更名之紀錄,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