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31585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聖昌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林聖昌發
本票裁定,
惟因未提供相對人之
年籍資料,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對人林聖昌之最新
戶籍謄本,該裁定於同年11月21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年籍資料及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本票裁定,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