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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32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236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勲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佳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