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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329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957號
聲  請  人  全球都會通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榮  
相  對  人  葉繁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八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32957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即利息
票據號碼


(新臺幣)
起算日

001
112年5月2日
125,000元
113年9月10日
TH720329
002
112年5月2日
145,000元
113年9月10日
TH720331
003
112年5月16日
125,000元
113年9月10日
TH720297
004
112年6月29日
120,000元
113年9月10日
TH151413
005
112年7月10日
140,000元
113年9月10日
TH252856
006
112年7月18日
135,000元
113年9月10日
TH151596
007
112年8月25日
130,000元
113年9月10日
TH801557
008
112年9月27日
125,000元
113年9月10日
TH56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