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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33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133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脈國際有限公司、張裕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相對人龍脈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為其「全體」股東,並提出「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經查,聲請人113年12月13日陳報狀業已陳明龍脈國際有限公司並無選任清算人,並主張改列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該陳報狀之相對人龍脈國際有限公司下方並無列出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書狀形式仍有瑕疵;又依聲請人提出之公司登記表,相對人除董事張裕民外尚有股東簡辰洋一人,聲請人僅提出張裕民之戶籍謄本。上開瑕疵均有再行補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