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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33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23號
聲  請  人  王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寶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有無請求利息?若有,利率為何?(「利率未經載明者,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票據法第124條規定,於本票準用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