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33423號
聲 請 人 太豐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劉裕民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民國113年11月20日
聲請狀聲請事項一、第二行至第三行記載「……自提示日112年12月11日起……」,
惟其事實及理由一、第二行至第三行所述係於112年12月10日向相對人提示,故請陳報利息究自提示日「112年12月10日」起算?抑或自「112年12月11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