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4/19-4/21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33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44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同正企業有限公司、潘芊瑜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同正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聲請狀所載之同正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本院於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之結果,故有更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