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3344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同正企業有限公司、潘芊瑜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同正企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
聲請狀所載之同正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非本院於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之結果,故有更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