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3349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潘亭安即簡單創造工作室(原名花漾企業社)、楊士玄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簡單創造工作室(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最新」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並請提出該
獨資商號歷史登記資料,即簽發
系爭本票(民國110年11月24日)商號登記名稱及其負責人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