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3532號
聲 請 人 RIANT CAPITAL LIMITED(英屬維京群島商子樂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NEW CHARM CORPORATION LIMITED)、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NEW CHARM CORPORATION LIMITED TAIWAN BRANCH)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NEW CHARM CORPORATION LIMITED)之公司登記資料並提出該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非本國人即應提出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