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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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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35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369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權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銨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