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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36270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270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鍾佳桃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 發票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 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與本票影本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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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