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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36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270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佳桃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發票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與本票影本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