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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365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529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德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3年12月20日聲請狀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137,200元,第二頁「聲明事項、事實及理由」內容所記載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28,649元,二者不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