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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368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883號
聲  請  人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林通運有限公司、張文芳、張家銘、張舒涵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