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3726號
聲 請 人 鄭 皓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簡宏恩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簡宏恩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陳明本票票號NO289501、NO289502之
發票日(由於
系爭本票
所載之到
期日皆為民國108年9月25日,其到期日在發票日民國108年12月12日前,故該到期日視為無記載,系爭本票視為見票即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