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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39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93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建成即冠穎企業社(原名頂天實業)、劉志成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冠穎企業社(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最新」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桃園市政府查詢),並請提出該獨資商號歷史登記資料,即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2年2月16日)「時任」登記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