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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4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336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湟琪即雅琪花藝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3年2月
    15日聲請狀聲請之事項第一項所載之票面金額新臺幣13,200,000元與所附證物本票影本之票面金額新臺幣1,320,000元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