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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19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902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訟代理人  吳紹榤 
相  對  人  林昭汝 
            林敬法 
            林玟含 
            林玟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清隆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及代位繼承人,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林敬法、林昭汝係被繼承人林清隆(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女;相對人林玟含、林玟廷則為先被繼承人死亡之長子林敬智之子女,均為其繼承人及代位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2年8月24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等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