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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2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263號
聲  請  人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相  對  人  陳彥儒 

            陳彥錡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陳威廉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威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威廉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12月24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陳彥儒、陳彥錡係被繼承人陳威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6年12月24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債權憑證等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