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吳璟鑫之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
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吳璟鑫之
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有卷附除戶謄本
可稽,依
上開規定,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誤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