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徐業鴻之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
繼承人徐業鴻(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1,民國111年7月26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徐業鴻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
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徐業鴻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
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徐業鴻之遺產,於清償
債權、交付
遺贈物,並依法移交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徐業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
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
,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
,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
,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
屬國庫。前條第1項之遺產事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應
適用第68條之情形者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
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
管理其遺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
項、第67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繼承人徐業鴻於民國111年7月26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胞弟,為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並已向本院聲明繼承,今為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爰依法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徐業華係被繼承人徐業鴻之胞弟,為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而被繼承人在臺並無繼承人,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聲繼字第9號案卷查明屬實,及臺北○○○○○○○○○函在卷
可稽,
堪認聲請人之聲請與
首揭規定並無不合。爰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徐業鴻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