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26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667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信宏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
  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
  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信宏(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陳信宏已於民國113年5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據提出個人汽車貸款借據、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影本為證。惟查,被繼承人陳信宏於繼承開始時,其雖無子女、父親已死亡,其母及部分姊妹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在案,惟其尚有一姊陳瓊雪(即第三順序繼承人)仍生存且未為繼承權之拋棄,經本院依職權向戶政機關查詢繼承人戶籍資料,並與本院拋棄繼承案卷互核無誤。從而,被繼承人陳信宏既尚有繼承人陳瓊雪,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