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林金珠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楊炳隍
住所地為臺南市東區,有卷附除戶謄本
可參,依
上開規定,專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誤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