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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張美容 
代理人  楊蕙謙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楊福源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3年1月2日起展延6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福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死亡,繼承人尚在調查遺產、申報遺產稅,實難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遺產清冊影本等件為證,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