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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0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34號
聲  請  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代  理  人  陳嫚旎 

            王智明 
相  對  人  謝易容 
            張恩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零捌拾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66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10分之1。
二、經查,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0,800元,是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2,08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