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040號
聲 請 人 卓智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美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就返還
提存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撤回或撤銷
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及啟封之證明。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11條及第50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