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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0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40號
聲  請  人  卓智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就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撤回或撤銷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及啟封之證明。
    (二)合法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證明正本
二、依訟事件法第11條及第50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