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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0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74號
聲  請  人  河流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駿銘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數位火箭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提存新臺幣(下同)1,022,000元,並以鈞院113年度存字第159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業獲本案勝訴判決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民事判決、提存書及調解筆錄等件影本為證。
二、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毋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依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主文第四項,為擔保假執行而向本院提存擔保金1,022,000元,經本院提存所以113年度存字第1593號辦理提存在案,此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審閱屬實。又上開判決經相對人提起上訴其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撤回上訴,本案訴訟因而確定等情
  ,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聲請人依系爭判決知得為假執行之3,066,946元範圍,業已獲全部勝訴確定。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毋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
  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