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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相  對  人  西班牙泰爾文特公司TELVENT ENERGIA S.A.



法定代理人  Mr.  Jesus  Manuel  Rios  Odero.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終止契約,前以傳真聯繫相對人失敗(號碼為空號),以相對人合約上留存地址(即營業所)寄發終止契約函,亦經郵務機構以地址欠詳為由退回,無法查知相對人之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終止契約函、傳真紀錄、郵件投遞退回紀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網址查詢結果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