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因相對人遷出國外,致
債權讓與證明書無法送達,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
戶籍謄本及
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
經查,
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84年8月27日
即已出境,並經戶政機關於85年3月14日逕為遷出登記
;且經查詢入出境紀錄,相對人自84年8月27日出境後,迄今仍無入境紀錄,有本院依職權查調之入出境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