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21號
113年度司他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智斌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定
訴訟費用額及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一點關於「本院112年度
勞訴字第245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93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