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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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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2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29號
聲  請  人  松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宜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羅欣然 

相  對  人  林圓晉(原名:林玉玲)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伍拾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96號判決原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99%,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00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69號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440元及證人旅費530元,合計111,970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訴訟費用110,850(計算式111,970×99%
  ,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