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284號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貳拾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54號判決
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
上訴,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54號裁定
駁回上訴,並
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又
上開判決業已於113年10月9日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
可稽。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98,12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