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363號
代 理 人 陳嫚旎
王智明
鍾俊平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240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508號判決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10分之3
,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該判決業已確定,
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又本院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
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是以,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6,240元(計算式:20,800乘以0.3),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