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446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肆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第三審
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如附表所示各審法院
裁判確定,
合先敘明。
三、
經查,聲請人於歷審繳納之訴訟費用及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與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下同)87,9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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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78,325/10,779,760)×106,864〕+ 35,358+30,000=87,944 | | |
| 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時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10,779,760元,第一審確定(判決 駁回,原告未上 訴)部分為8,501,435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