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451號
代 理 人 陳美杏
兼法定代理
人 張立德
相 對 人 羅秋玲
本院113年度存字第239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券新臺幣900,000元整,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供
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
鈞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01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90萬元,並以鈞院113年度存字第239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