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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4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66號
聲  請  人  汶萊商財富天空國際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WEALTH SKY INTERNATION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翁一緯  



相  對  人  薩摩亞商玫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ROSE HOUSE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黃騰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ROSE HOUSE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LTD.」之記載,應更正為「ROSE HOUSE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CO., LTD.」。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