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474號
聲 請 人 林鴻明
相 對 人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壹萬伍仟柒佰貳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04年度金字第4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175號、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3268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6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19號
裁判確定,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91萬5,72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