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羅雅齡
相 對 人 蔡晉甄即蔡儀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存字第1523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50,000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
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
鈞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5萬元,並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存字第152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