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吳遠鎮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
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
公示送達之規定,以
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欲郵寄
債權讓與通知書予相對人,
惟相對人業已出境並經
遷出戶籍,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
債權讓與通知書、債權讓與證明書、
戶籍謄本 、債權證明文件等件為證。查
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下同)107年9月25日即已出境,並於109年10月27日為
遷出登記,
迄今仍無入境紀錄,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單及戶籍謄本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
洵堪認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