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宗哲
相 對 人 卡蒂雅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雲稚傑
相 對 人 趙昌正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8,520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9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58,52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