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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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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楊安明  
相  對  人  延舍精品木質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柒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
  第309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10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