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549號
聲 請 人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本院113年度存字第4號
擔保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同面額新臺幣41,100,000元之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
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
假扣押、
假處分、
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亦定有明文
可參。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1361號裁定,為供假扣押之擔保,曾提供新臺幣41,038,290元為擔保,並以
鈞院98年度存字第288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
嗣迭經數次變更提存物,最後以113年度存字第4號辦理提存在案;茲因
上開擔保提存事件所提存之定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經查,聲請人之聲請,
業據其提出假扣押裁定、民事裁定及提存書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